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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农业部门已开展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工作


http://www.1988.TV/ 2017/4/27 9:28:07 阅读数:681

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上级有关精神,佳木斯市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总站编制并印刷了家庭农场认定证书的正副本用纸、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家庭农场收支登记簿,下发了关于开展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家庭农场认定条件、材料和程序,要求各地搞好宣传,组织开展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工作。申办家庭的条件是:①种植业家庭农场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从事粮食生产经营面积应在200亩以上;从事经济作物生产经营面积应在5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生产、设施农业的,经营面积应在10亩以上。②养殖业家庭农场应有固定畜禽养殖场舍,并具备一定规模。从事生猪养殖的,存栏在300头以上;从事奶牛、肉牛养殖的,存栏分别在50头以上;从事养羊的,存栏在200只以上;从事禽类养殖的,存栏在3000只以上;水产养殖家庭农场承包或流转养殖水面在5年以上,具有规范的承包或流转合同,养殖水面在50亩以上;从事柞(桑)蚕养殖的,经营规模在5把剪子以上;从事养蜂的,经营规模在200群以上。③种养综合型家庭农场应明确主业,主业规模标准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标准。家庭农场机械化水平和标准化程度较高,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目前,全市正在开展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的宣传,具备条件的农户须携带经营者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农场资格认定申请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流转合同(水面承包合同),畜禽养殖者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水产养殖者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需提供《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可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领取并填好《家庭农场资格申请表》,连同须携带材料报给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申请人所在村将《家庭农场资格申请表》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报县级经管机构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予以备案,并颁发《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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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农化批发网 编辑:晓路